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执1813号之三
被执行人:辽宁洁花环保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4MA0UK2674K,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经济开发区**地块。
法定代表人:刘小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洁花环保科技装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辽宁洁花环保科技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7×××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20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霍万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殷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霍万闯联系电话:0245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