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开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民初45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白酒检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288号附3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开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现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周小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