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民初45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白酒检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288号附3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开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现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周小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