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2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7455R,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阜宁中等专业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9237448138138,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阜宁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4500000元,该款支付执行费47400元,剩余44526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剩余未清偿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23执2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判员***
审 判 员 严 加 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宽
书 记 员 郑 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