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2493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7455R,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阜宁中等专业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9237448138138,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阜宁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苏0923民初6629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省阜宁中等专业学校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阜宁中等专业学校银行存款8450054.6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阎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