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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民初30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马路288号附3栋502室。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