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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民初9482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3月16日出生,住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叶伟隆,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南安市。
被告:福建省蓝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向阳乡向阳街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XT7TY06。
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与被告***、福建省蓝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3元,减半收取为21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清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婷婷
书记员 雷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