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民初1691号
原告:***,男,1955年6月3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省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下都镇砂睦村明星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3LNYH8M。
法定代表人:郑达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以其已收到被告转入的2,000元,被告已履行本案的赔偿责任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赖小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孔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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