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1550号
原告: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西云村(福清市建设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孙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峰,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雅珍,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盛天韵(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三溪乡新丰村新丰18-1号。
法定代表人:欧培冬。
原告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盛天韵(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文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