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2005号
原告:大连凯尔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镇小平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6076090XM。
法定代表人:王春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静,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世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市现代海洋牧场研究院,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区小平岛九号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200MJ2978546T。
法定代表人:刘永虎。
原告大连凯尔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现代海洋牧场研究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大连凯尔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凯尔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凯尔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洪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