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11776号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亨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天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沈阳亨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亨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忠泽
书记员 马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