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亨通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宏正阳石材销售部与沈阳亨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14民初3704号
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宏正阳石材销售部与被告沈阳亨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现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宏正阳石材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宏正阳石材销售部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崇帮
书记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