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63号 | ||
原告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航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良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齐金路1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良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
| 审判员 | 朱祺 | |
| 书记员 | 宋韧弘 | |
| 二OO五年三月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