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良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7117号
原告:上海良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良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