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时代光境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4897号
原告:广州时代光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景路916号10座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X70K8X。
法定代表人:付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泉,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天地时代广场A座805室。
法定代表人:巨美荣。
原告广州时代光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时代光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时代光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6.3元,由原告广州时代光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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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