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阳县路灯站、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524民初2318号
原告: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巨美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田,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姣,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合阳县路灯站(曾用名:合阳县路灯管理站),住所地:合阳县XX路XX段。
法定代表人:车海平,系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凯,陕西方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阳县路灯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365510.43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7987.98元(以365510.4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暂计算至2021年6月24日,要求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共计393498.4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款项365510.43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合阳县XX村(文王村)路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合阳县同家庄镇文王村进村路安装6米钢杆路灯16组、XX组、XX道灯安装(挑长1.2米)45组工程,合同金额暂定169000元,最终以审计金额为准,本项目竣工验收后被告支付合同价款的75%,金额为126750元,待审计结束后,付至决算价的95%,余5%为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合同还对工期、质量保修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2020年7月2日陕西顺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合阳县XX村(文王村)路灯安装施工合同》造价为165948.71元。2018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合阳县XX村亮化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合阳县XX村安装80W、30000K射灯28套;80W、绿色射灯23套;90W、rgb射灯20套;电力电缆105米和室内P3全彩屏安装工程,合同暂定金额200000元,最终以审计金额为准,本项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支付合同价款的75%,金额为150000元,待审计结束后,付至决算价的95%,余5%为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合同还对工期、质量保修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2020年7月2日陕西顺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合阳县XX村亮化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造价为199561.72元。根据《合阳县XX村(文王村)路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及《合阳县XX村亮化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365510.4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依约付款。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合阳县路灯站辩称,1、合阳县路灯站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合阳县路灯站隶属于合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工程的立项、中标都是由合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合阳县路灯站仅是工程的参与方。2、根据合同的第二条约定,原告应该先开具增值税发票,才具备付款条件,但至今原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被告在合同中亦未约定其损失,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和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3日,原告陕西华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阳县路灯站(原合阳县路灯管理站)签订《合阳县XX村(文王村)路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 合阳县同家庄镇贫困村文王村进村路安装6米钢杆路灯16组,广场安装景观灯4组,巷道路灯安装(挑长1.2米)45组。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详见《合阳县XX村(文王村)路灯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合阳县XX村(文王村)路灯安装工程施工预算依据》等文件规定,施工内容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运输、保管、安装、调试等全部施工内容和税金。三、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2017年11月24日,竣工日期2017年12月24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四、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五、合同价格  合同金额为:壹拾陆万玖仟元整(¥169000.00元)。七、工程款支付 本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款的75%,金额为126750元,待审计结束后,付至决算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八、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一)保修范围:管灯具质保两年。(二)保修期限:2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范期限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另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8年5月8日,原告陕西华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阳县路灯站(原合阳县路灯管理站)签订《合阳县XX村亮化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 合阳县XX村安装80W、3000K射灯28套;80W、绿色射灯23套;90W、rgb射灯20套;电力电缆yjv-3*6型号105米和室内p3全彩屏安装。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详见《合阳县XX村亮化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合阳县XX村亮化安装工程施工预算依据》等文件规定,施工内容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运输、保管、安装、调试等全部施工内容和税金。三、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2018年5月9日,竣工日期2018年5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1天。四、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五、合同价格  合同金额为:贰拾万元整(¥200000元)。七、工程款支付 本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款的75%,金额为150000元,待审计结束后,付至决算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八、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一)保修范围:管灯具质保两年。(二)保修期限:2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范期限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另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上述两项工程并交付被告投入使用。2020年7月2日,陕西顺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合阳县XX村(文王村)路灯安装工程审核报告》和《合阳县XX村亮化安装工程审核报告》,审核认定上述工程审定造价分别为165948.71元、199561.72元,合计365510.43元。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上述工程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完成文王村和XX村的路灯安装工程并交付被告投入使用,被告合阳县路灯站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阳县路灯站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5510.43元;
二、被告合阳县路灯站赔偿原告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款项365510.43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2元,减半收取3601元,由被告合阳县路灯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