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4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天地时代广场A座8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合阳县路灯站(曾用名:合阳县路灯管理站),住所地:合阳县凤凰西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阳县路灯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阳县路灯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阳县路灯站支付工程款365510.43元及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款项365510.43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60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43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合阳县路灯站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75000元,剩余案款分期履行,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4执6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