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泰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泰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6民终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泰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世纪浩鸿商业广场4号楼18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云南泰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7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彝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彝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农民,住鲁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农民,住鲁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农民,住鲁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朝万,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农民,住鲁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冲片区春溪大厦11、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云南泰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朝万、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鲁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向上诉人云南泰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云南泰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泰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