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永红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正阳县永红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4民初2340号之一
原告正阳县永红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系正阳县永红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正阳县永红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正阳县永红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19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我公司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正阳县永红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多次追要,被告***以资金困难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正阳县永红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来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4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正阳县永红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称要求与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而原告正阳县永红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现在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正阳县永红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给原告正阳县永红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