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正民金初字第87-2号
原告:正阳县永红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41983-2。
法定代表人:***,男,任公司经理。
原告:正阳县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26425-6。
法定代表人:尚志国,男,任公司经理。
原告:正阳县慎东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10203-2。
法定代表人:***,男,任公司经理。
原告:正阳县惠华生态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8970607-2。
负责人:***,任理事长。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男,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成,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男,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与被告姚成及正阳县安心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
回对姚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姚成的起诉。
审判长孟凡坤
审判员蒋静
人民陪审员周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