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正执字第00238号
申请执行人正阳县永红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正阳县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正阳县慎东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正阳县惠华生态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正阳县安心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学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正阳县。
本院在执行正阳县永红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等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2015年5月5日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姚学梅所有位于正阳县付寨乡双屯村小学东侧猪场养殖的白色母猪14头、白色膘猪6头、白色仔猪50头。在查封期限内由***、姚学梅负责管理、养殖被查封的生猪,未经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转移变卖、隐匿等影响被查封生猪的存在和生存行为,造成一切后果由***、姚学梅承担。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希贵
审判员 史学金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大山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正执字第00238-3号
申请执行人正阳县永红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正阳县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正阳县慎东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正阳县惠华生态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正阳县安心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学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正阳县付寨乡双屯村双屯组。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2015年5月5日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依法移送评估查封的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正阳县付寨乡双屯福园庄的房屋十五套和花生分选厂及猪场会计价格为3655022元,依法在正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三次拍卖流拍,第三次流拍保留价为2959000元,申请执行人正阳县慎东食品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接受流拍的房屋和分选厂及猪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字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正阳县安心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正阳县付寨乡双屯村双屯福园社区西区内从北向南数第一栋中间十套房屋、第四栋(最南面)东部五套房屋作价1821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正阳县慎东食品有限公司抵偿借款182100元;位于正阳县付寨乡双屯村正阳县安心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的花生分选厂作价给5569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正阳县慎东食品有限公司抵偿借款556900元;位于正阳县付寨乡双屯村小学东侧猪场作价436535元(581100-144565留给***家人居住的楼房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正阳县慎东食品有限公司抵偿借款436535元。合计2814435元。以上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希贵
审判员史学金
审判员李强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大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