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佰达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飞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包达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6民初1212号之一
原告上海飞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包达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飞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彦 人民陪审员  吴春林 人民陪审员  梁钟芳
法官 助理  蒋 洁 书 记 员  李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