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佰达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包达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05民初2703号
原告广州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包达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张治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及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对原告的诉请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将ScotchRetailShop广州店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217000元,后双方协商一致,增加工程量价款196827元,并提供了《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变更订单等证据为证。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款项申请单》载明工程已完工,工程总价款及被告付款情况,与原告陈述及原告发送的《律师函》相符,且被告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回复确认原告工程款申请,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工程总价款413827元及被告已付工程款341261元予以确认。2018年2月8日的《工程款项申请单》载明工程已完工,且原告陈述被告未向原告发出“缺陷责任期通知书”。鉴于此,本院认为至2018年2月8日案涉工程已完工,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现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保修期尾款1085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工程款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7256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原告(分包人、乙方)与被告(总承包人、甲方)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1.工程名称ScotchRetailShop广州店装饰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815号,承包范围实施甲方的室内装饰施工工作;2.装修工程的总工期为35天,自工程地点的物业管理公司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甲方、工程地点的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及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完毕之日截止;3.此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乙方已明白清楚甲方的图纸及施工要求,除非在甲方出现设计变更要求的情况下,才有合同价款的变更,否则,总合同价款不做任何调整,合同价款的变更以甲方发出正式CO为准,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认可的单方报价不构成合同总价的调整。本合同含税价款已固定为217000元;4.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甲方和客户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完毕,并甲方发出正式缺陷责任期开始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缺陷责任期内因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如乙方于甲方正式通知2日内未前来维修时,甲方可自行修复并向乙方要求支付上述修复费用或在尾款中扣除;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6.甲方签订合同,收到乙方提交的发票后7日内付合同总金额的25%为第一期工程款54250元。工程隐蔽验收,经甲方确认并甲方收到客户方付款后7日内,甲方给付工程总价35%即75950元。经甲方确认实地实际完工和完成缺陷单上的工作并提交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后,经甲方确认并收到客户付款后7日内,甲方给付工程总价的35%即75950元。所有合同增、减、变更也同第三期一并结算。缺陷责任期通知后12个月,并甲方收到客户方付款后,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5%为工程保修期尾款即10850元;7.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情况流程,进行请款,并提供有乙方公司名称的合法发票;等等。 《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附有乙方对甲方的情况流程,主要内容如下:1.由BDM签署的《采购订单》(简称PO)和《变更订单》(简称CO)是分包商情况的前提条件。2.分包需要与主管项目的PM以书面形式确认可否申请当期工程款项(可以是PM签字的完工单或PM发给的邮件),只有收到BDM的PM以书面形式确认,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情况流程;3.分包商将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扫描留底后,提交给BDM预算部;4.分包商同时填写《工程款项申请单》;5.分包商将《工程款项申请单》连同PM的书面确认文件、BDM出具的PO或CO、发票扫描件一并打包成一个PDF文件,发邮件给BDM预算部;6.BDM预算部审核分包商提供的文件,如果没有问题,则走内部请款流程;7.有关工程人员都签字确认后,财务部才安排付款。一般财务部每月20日前安排月末前付款。 原告提供的CO变更订单显示:被告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增加项目工程款77000元,于2017年1月19日增加项目工程款21800(包含增加工程款33142.05元,扣减项目工程款11342.05元),于2017年3月3日增加工程款66311元,于2017年6月13日增加工程款61716元,总计443827元。该《变更单》在2016年11月30日增加工程款77000元后手写标注“-30000=47000”,在本次变更61716后手写标注“已开票中从此笔扣”,在总计443827后手写标注“-3万=413827”。 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款项申请单》,申请工程款61716元。《工程款项申请单》载明:合同总价217000元,已批准后加金额(77000-30000)+21800+66311+61716=196827元(全部已完工),前期已领工程款(每次领款日期):于2016年11月7日领取工程款54250元,于2017年1月22日领取工程款75950元,于2017年3月13日领取工程款33155.5元,于2017年6月21日领取工程款75950元,于2017年2月7日领取工程款101955元。本次申请工程款为后加单61716元。被告的邵经伟通过电子邮件回复原告,确认原告工程款,可以申请。 原告自2016年11月30日起向被告出具了金额共计402977元的发票。 原告委托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1月4日通过EMS快递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与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由原告承包并实施ScotchRetailShop广州店装饰工程,合同总价款217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增加一部分工程量,该部分工程价款为19682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了工程,被告尚欠72566元工程款未付。该邮件显示于2019年11月6日已签收。 在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最终确定工程价款为413827元,被告已支付341261元,尚未支付72566元(包括质保金10850元);工程项目的业主方为帝亚吉欧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告的付款情况与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被告提交的《工程款项申请单》记载一致;被告没有向原告发出“缺陷责任期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及附件、报价单、变更订单、工程款项申请单、邮件截图、发票复印件、律师函及EMS邮单、快递查询信息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包达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72566元及利息(以7256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受理费16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林湛河
书记员  徐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