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04民初33145号
原告广州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佰达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治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及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对原告的诉请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涉案工程最终价款为184400(139500+44900)元,并提供了《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报价单、变更订单等证据为证。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被告提交的《工程款项申请单》载明工程总价款及被告付款情况,与原告陈述及原告发送的《律师函》相符,且原告提交的邮件及短信亦证实了原告的主张,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工程总价款184400元。从原告提交的其他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及判决书可知,原告与被告有多个合作项目,原告主张被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原告支付了277205元款项中的41805元为本案的工程款,其余部分为其他工程的工程款,且原告发送的短信亦明确了该277205元对应的项目的工程款,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认可,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本案的工程款132525元(90675+41805)。
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款项申请单》,被告确认可以申请,本院认为2018年2月8日前涉案工程已完工,无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亦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工程款的发票,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质保期,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1875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本院收到原告递交起诉材料之日即2020年4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起算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原告(分包人、乙方)与被告(总承包人、甲方)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福田嘉里建设广场2座9楼的DELL深圳9楼办公室改造装修工程(下称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范围实施甲方的室内装饰施工工作;此合同未固定总价合同,乙方已明白清楚甲方的图纸及施工要求,除非在甲方出现设计变更要求的情况下,才有合同价款的变更,否则,总合同价格不做任何调整,合同价款的变更以甲方发出正式CO为准,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认可的单方报价不构成合同总价的调整,本合同含税价款已固定为139500元;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甲方和客户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完毕,并甲方发出正式缺陷责任期开始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缺陷责任期内因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如乙方于甲方正式通知2日内未前来维修时,甲方可自行修复并向乙方要求支付上述修复费用或在尾款中扣除;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甲方签订合同,收到乙方提交的发票后80日内付合同总金额的30%为第一期工程款41850元。经甲方确认实际完工和完成缺陷单上的工作并提交竣工资料,经甲方确认并甲方收到客户方付款后7日内,甲方给付工程总价65%即90675元。所有合同增、减、变更也同第三期一并结算;乙方在施工离场后一个月内,必须整理所有甲方曾确认的增减工程造价项目和报价,供甲方审批和确认;甲方发出CO后,会在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方后加项的付款后7日内结清所有增减工程项目款;整体工程完工和按甲方发出给客户的缺陷责任期通知后12个月,并甲方收到客户方付款后,付乙方合同总金额5%为工程保修期尾款即6975元;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请款流程,进行请款,并提供有乙方公司名称的合法发票。
《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附有乙方对甲方的请款流程,主要内容如下:1.由BDM签署的《采购订单》(简称PO)和《变更订单》(简称CO)是分包商请款的前提条件。2.分包需要与主管项目的PM以书面形式确认可否申请当期工程款项(可以是PM签字的完工单或PM发给的邮件),只有收到BDM的PM以书面形式确认,才能进行下一步的请款流程;3.分包商将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扫描留底后,提交给BDM预算部;4.分包商同时填写《工程款项申请单》;5.分包商将《工程款项申请单》连同PM的书面确认文件、BDM出具的PO或CO、发票扫描件一并打包成一个PDF文件,发邮件给BDM预算部;6.BDM预算部审核分包商提供的文件,如果没有问题,则走内部请款流程;7.有关工程人员都签字确认后,财务部才安排付款。一般财务部每月20日前安排月末前付款。
2017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报价单》,显示项目名称为DELL深圳办公室后加工程,总金额为44900元。
原告提供的CO变更订单显示:2017年4月1日,涉案工程增加项目工程款44900元。
2017年3月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金额分别为90675元、4185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均为DELL深圳办公室改造装修工程。
2017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了90675元。
2017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了277205元,原告称该笔款项是原告承包的所属被告的4个项目的工程款,其中153300元为厦门项目工程款,75950元为广州项目工程款、6150元为某个项目维修款项,剩余41850元为本案的工程款。厦门项目工程款还有几万元未付,原告已向发送律师函催要,目前未诉至法院。广州的项目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主动履行后原告已撤诉,维修项目的工程款亦发律师函催要。
2018年2月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金额为4490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为DELL深圳办公室改造装修工程。
2018年2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款项申请单》,申请工程款44900元。《工程款项申请单》载明:合同总价139500元,已批准后加金额44900元,前期已领工程款(每次领款日期):于2017年3月23日领取工程款90675元,于2017年6月21日领取工程款41850元。本次申请工程款为后加44900元。该申请由原告经理何志东发送至杜力的邮箱dul×××@bdm.com.cn,杜力通过电子邮件回复原告,可以申请。
2019年11月4日,原告委托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通过EMS快递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3月3日签订的《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并实施涉案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39500元,后经双方协商,增加一部分工程量,该部分工程价款为44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了工程,被告尚欠51875元工程款未支付。该邮件显示于2019年11月6日已签收。
2020年5月19日,原告向黄总(电话号码:186××******)发送短信称,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具体如下,一共涉及7个工程,其中涉案工程尚欠51875元未支付,已经立案,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中。对方回复“收到,我发给财务,让财务安排付款”。
另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收到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起诉材料。
再查,原告因被告未支付工程款,于2020年分别将被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该两案确认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两法院分别作出(2020)粤0305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2020)粤0105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
庭审时,原告陈述双方最终确认工程价款为184400元,被告已支付132525元,尚未支付51875元(含质保金),被告的付款情况与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被告提交的《工程款项申请单》记载一致,涉案工程已过质保期。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一、被告北京佰达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87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6.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英
书记员 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