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3138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典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典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18号城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09934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城建大厦,身份证号码:32010619********。
被告:北京佰达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70号楼3号一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611339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GHBH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达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孟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