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振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佰达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552号
申请人:北京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GHBH0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佰达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70号楼3号一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6113394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北京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佰达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佰达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795720.6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其保全承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佰达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795720.66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