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惠升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财保234号

申请人: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748813694,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园区莫愁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

被申请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6892606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88号明都大厦1号门2303室(堰桥)。

法定代表人:韩兴国。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惠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惠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在被申请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无锡市惠山区的两块土地使用权(锡惠国用(2007)字第1227号、锡惠国用(2006)字第1370号)和位于无锡市锡山区的四处厂房(锡房权证东北塘字第××号、锡房权证东北塘字第××号、锡房权证东北塘字第××号、锡房权证东北塘字第××号),保全价值950万元,申请人江苏惠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惠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在被申请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无锡市惠山区的两块土地使用权(锡惠国用(2007)字第1227号、锡惠国用(2006)字第1370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无锡市锡山区的四处厂房(锡房权证东北塘字第××号、锡房权证东北塘字第××号、锡房权证东北塘字第××号、锡房权证东北塘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买卖、抵押、毁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该财产的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雪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