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惠升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23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748813694,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张波。
被执行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6892606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国兴。
申请执行人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02民初7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偿还本金8835752元及利息、诉讼费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6日通过电子送达、EMS司法专邮形式和公告送达向被执行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冻结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7日前往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送达(2021)苏1302执2330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提取(2020)苏1302民初7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拆迁款940万元。但因剩余的拆迁款有广发银行案件抵押权不能协助本院提取,已将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以谈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梁苏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