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惠升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破申10号
申请人: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体实,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申请人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徐州市明湛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湛公司)为被申请人的起诉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因明湛公司拒不偿还我公司369229元的到期债务,为保护我单位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申请宣告明湛公司破产。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明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判令明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147810元及违约金。因明湛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我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行到位,后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明湛公司系一家注册资本51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工商登记住所地为徐州市铜山区工业园,现住所地为徐州市鼓楼区新台子工业园,一直正常经营,2020年7月28日因未按时报送上年度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宣告明湛公司破产。
经查明:新台子工业园已于2017年12月拆迁,明湛公司自2017年12月已不在该工业园区经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新台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新台子工业园已于2017年12月拆迁,明湛公司亦不在该地址经营。现**公司以明湛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起的破产案件,不属于我院破产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公司向本院提起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苗仁宝
审 判 员 王 峰
审 判 员 林佳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洁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