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2886号
原告:江苏小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320321MAIUQ4180G,住所丰县吉林森工南侧东域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高海超,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响(公司正式员工),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男,1984年9月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第三人:惠升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3213006748813694,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园区莫愁湖8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小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升管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小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小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计917元,由江苏小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松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