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惠升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新沂市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7175号
原告: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苏宿园区莫愁湖路**。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体实,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泽亚,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水务局,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市府东路**。
法定代表人:蒋迅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苏萍,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乃馨,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26元,由原告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广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