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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明湛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破申25号 申请人(债权人):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苏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债务人):徐州市明湛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徐州市明湛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公司诉明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苏130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明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司货款147810元及违约金(以14781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该判决生效后,经**公司申请执行,**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苏1302执374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明湛公司实际控制人**亦陈述明湛公司现无资产。根据明湛公司资产状况及负债情况,本院初步评估明湛公司已资不抵债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明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徐州市明湛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琪 审 判 员 马 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博 书 记 员 伊 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