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百锦盈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沈阳有限公司、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726民初1543号
原告:辽宁百锦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庞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064058359N。
法定代表人:周丽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1310869578。
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10号(40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8936900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轻工路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8553092X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3200210376667。
被告:海兰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殷庄轻工路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4623242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7198911298008。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百锦盈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沈阳有限公司、海兰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百锦盈食品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百锦盈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沈阳有限公司、海兰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百锦盈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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