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03民初562号
原告:**,男,1966年5月5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轻工路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万通里11幢2单元2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古丽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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