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魏某与商丘市第一高级中学、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1470号
原告:魏某,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归德南路。
法定代表人:XX昌,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该校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轻工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永,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受理了原告魏某与被告商丘市第一高级中学、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307元退还给原告魏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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