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22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8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轻工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豫122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628888.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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