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商丘市海港塑钢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景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1397号之二
原告:商丘市海港塑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中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轻工路43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商丘市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归德中路。法定代表人:XX昌,校长。
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受理了原告商丘市海港塑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中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徐州中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变更名称为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院认为,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海港塑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71元,退还给原告商丘市海港塑钢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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