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燕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民终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新疆燕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地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荣,新疆万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徐州中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睦,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海兰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上诉人新疆燕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兰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9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燕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燕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燕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7.53元,新疆燕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5,233.76元,由新疆燕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233.77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琛
审判员*宁
审判员卫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