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347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江苏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争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诉被告***、江苏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