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769号
申请人:山东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怀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健,总经理。
山东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债权进行保全。申请人山东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对莱芜水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4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8日至2024年12月7日。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崔言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