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某某、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407号

申请人:***,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西关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健,总经理。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