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407号
申请人:***,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西关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健,总经理。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