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185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6民初6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协议:被告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于2022年7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工资等费用,共计100469.55元。因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工资等费用。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查询了银行、房管、车辆、公司信息,执行到位66832元,通过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等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车 欣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