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285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与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6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一、被告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230469.7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5800元,由原告***负担12387元,被告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负担53413元。因山东省济南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偿还申请人工程款244948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395.84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过财产调查,查询银行、房管、车辆、公司等信息,经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01523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到位标的额为5015238元。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