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王桥建设有限公司

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五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6874号之一
原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加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骏,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五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金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王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芦潮港路******。
法定代表人:马卫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良。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五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王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箐
审 判 员  杨怡霖
人民陪审员  虞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沈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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