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12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高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冯中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杰,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存,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
负责人:王斌,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高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行投资公司)、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2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行投资公司、宗保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非本案适格原告,二审判决认定***系本案涉案土地上财产权利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案外人上海秋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主动腾退涉案土地,二审判决认为高行投资公司、宗保公司实施过对涉案土地上财产的毁损行为,存在共同侵权,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高行投资公司、宗保公司共同赔偿***苗木损失人民币400万元有违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是涉案树木权利主体;高行投资公司、宗保公司构成侵权;被毁涉案树木价值超过人民币400万元。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高行投资公司、宗保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有权就本案涉案土地上的树木及设施主张权利,认定高行投资公司、宗保公司存在共同侵权,并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二审法院综合考量高行投资公司、宗保公司的侵权行为形态,侵权行为发生后,***一方固定、保留证据的难易程度,另案中相关当事人就同一侵权行为达成的调解方案等因素,酌情确定苗木损失,并无不当。高行投资公司、宗保公司的再审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行投资公司、宗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高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邓永杰
审 判 员 方 遴
审 判 员 周 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盈
书 记 员 陈 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