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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0583号 原告:***,女,1957年1月3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2554号第五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安服务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