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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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7执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安茶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B39XA3H,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苍南县塑印包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36043302E,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项东村5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安茶场与被执行人苍南县塑印包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茶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浙0327民初3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苍南县塑印包装厂按照(2021)浙0327民初364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于2021年9月4日向***、***安茶场寄出样品,并于2021年10月3日向其发送图案样式,***、***安茶场分别于2021年9月6日及10月3月予以确认。2021年10月25日,苍南县塑印包装厂通过龙港瀛洲物流有限公司将货物发往***安茶场,次日货物到达,该茶场拒绝接收。苍南县塑印包装厂后将货物运回,并表示***、***安茶场可自行将货物取回。苍南县塑印包装厂认为其已按照(2021)浙0327民初364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安茶场认为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苍南县塑印包装厂尚未履行。
本院认为,***、***安茶场对苍南县塑印包装厂所发的案涉货物样品的大小规格、图案样式等没有异议,并予以确认,却拒收货物,且其并无证据证明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况且苍南县塑印包装厂也表示案涉货物可由***、***安茶场自行取回。故***、***安茶场申请苍南县塑印包装厂按照(2021)浙0327民初36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准向其交付白茶和黄金叶马口铁盒子及内衬各1000套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茶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