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财保40号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巨人房地产建筑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长江路188号A区二层230号。
法定代表人:曹洪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显光,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阳,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业达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长江路277号内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彭岩,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巨人房地产建筑开发总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烟台开发区兴业发展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F-3小区、产权证号烟国用(2002)第1024号、面积23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巨人房地产建筑开发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烟台开发区兴业发展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F-3小区、产权证号烟国用(2002)第1024号、面积23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巨人房地产建筑开发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