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7民初217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裕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裕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出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