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与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17民初2117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新兴西路联通大厦。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职工。 被告:**,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