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集团有限公司

马山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异50号

异议人(案外人):马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东公鸭嘴村。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执行人:威海隆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光孚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颜承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荣成兴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成大路。

法定代表人:颜承江,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隆世达投资有限公司、荣成兴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山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案外人)马山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马山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马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佳鑫

审判员  肖辉晓

审判员  谭宁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鹏凯